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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重庆宣判

 人阅读 | 作者lilintao | 时间:2022-08-18 00:23

据央视财经,近日,重庆渝北法院受理并审结一起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这是首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

今年7月14日,重庆沙坪坝区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此时,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并提供名单下载,该名单包括原告赵女士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这给名单上很多像赵女士这样信息被泄露的家庭,造成了很大影响。 赵女士联系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其在公众号上删除这份名单,并消除影响。然而对方态度强硬,认为“疫情期间这些信息不能算隐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涉案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重庆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擅自在公众平台发布个人信息,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借疫情泄露他人隐私的案件,在疫情期间并不罕见。早在今年2月,中央网信办就发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权不可侵犯,在疫情防控面前也不例外。中央网信办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的需求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布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为了联防联控的需要,必须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法官提醒,除擅自将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涉嫌违法外,普通公民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也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所以在看到相关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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