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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上班,烧了汇聚机房,损失 123 万元:判了七年

 人阅读 | 作者lilintao | 时间:2022-08-18 00:19
周某,男,1999年1月21日生,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640.webp (22).jpg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洱源驻点(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的代维方,周某为长实公司线路维护组员工。在长实公司线路维护组有不成文的规定,“晚上参与故障抢修的职工,无特殊情况次日可不去上班或可以迟到”。周某为了次日不去上班,遂于2019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到气象小区公租房一楼的移动公司城西汇聚机房,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燃烧了一根光缆线,以此制造故障,其在明火熄灭但光缆线尚在冒烟时便离开现场。2时53分许移动公司值班人员发现汇聚机房有烟雾警报后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并于凌晨4时许报警,洱源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及时出警灭火。2019年12月9日凌晨,周某出于同样之目的,于1时许到城西汇聚机房,继续以点火的方式制造故障,其使用酒精作引燃物点燃光缆尾纤,当明火熄灭但还在冒烟时离开现场。移动公司值班人员发现城西汇聚机房有烟雾警报后相关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灭火。周某两次对城西汇聚机房点火的行为导致机房内若干设备被烧毁。2020年7月9日,经洱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周某放火所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35949元。法院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周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张**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打火机1支(红色、机身有“雲烟”字样)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作证据保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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