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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信息给第三方,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属实

 人阅读 | 作者xiaofeng | 时间:2022-08-18 00:01

中华网财经8月23日讯,近日,网络流传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对投诉人的答复函,内容为此前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在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公司。

  阿里云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注册信息,被责令改正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答复称,经调查核实,2019年11月11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已责令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媒体消息,8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该份编号为【2021】483号的答复函属实。

  今年7月14日,北京天特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IP.net”)状告阿里云涉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案件目前已经受理。IPIP.net认为,阿里云的行为已直接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IPIP.net称,在合作上,阿里云违反了与IPIP.net签署的《协议》的数据使用范围限制,通过后台抓取IPIP.net的数据库信息并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获取利益。此外,阿里云同时也在销售“阿里云IP地理位置库”产品,向公众和商家提供与其类似的“IP地理位置查询”业务。阿里云与IPIP.net构成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

  7月32日,关于阿里云“IP地理位置库”产品事宜,阿里云与IPIP.NET发布联合声明,确有员工在该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阿里云坚决反对的。

  此外,今年2月,射手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记账”)以侵害公司著作权为由将阿里云告上法庭,称阿里云全面抄袭了自记账产品。射手科技指出,阿里云在创意、页面设计、产品使用教程上与自记账高度相似。2021年6月7日,该案开庭。

  阿里云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注册信息,被责令改正

  公开资料显示,阿里云成立于2009年9月10日,由阿里巴巴集团投资创办,在杭州、北京和硅谷等地设有研发中心和运营机构。经过多年的实际生产运行的检验和双十一的海量业务冲击,阿里云成为国内第一个可用、可靠、可信的云计算平台。阿里云的目标是要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打造互联网数据分享的第一平台,成为以数据为中心的领先的云计算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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