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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余元买的电脑,修了5次越修越坏!该如何维权?

 人阅读 | 作者yiyi | 时间:2024-01-03 09:08

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如果反复维修后仍未解决问题,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换货还是退货?很多电子产品在遭遇多次维修失败后,消费者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下单一部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程中电脑出现多项异常情况,经过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解决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对此,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四中院对此案终审后判决商家为小安换货。

案情简介

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售后政策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该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异常情况。随后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

4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出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又经历了4次返厂维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气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出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要求5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况,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于消费者做出的有效保证,致使小安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时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责任”。四中院认为,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商家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通讯员 刘津宁 白思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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