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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阅读 | 作者yiyi | 时间:2023-06-20 08:42

家庭管教不严格,最终走上强奸的道路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8日14时许,未满18岁的江某窜至一树林里,采取语言威胁、衣服盖头、勒脖等暴力手段将正在割草的肖某某的一部黑色酷派8070型手机及2张一元面额的人民币抢走。随后江某掏出事先携带的电击棍,威胁肖某某并将其强奸后逃走。随后肖某某立即报警。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对江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对江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管教不严格,致使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另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江良廷与被害人肖某某在诉讼中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江良廷自愿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700元。该协议已履行。

法院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江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方式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江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江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江某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校园暴力下的频繁抢劫案件

案情介绍:

1、2013年10月11日13时许,14岁王某伙同两人,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某饭店附近,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刘某人民币5元和一辆价值774元的白色山地自行车。

2、2013年10月17日,王某伙同郑某等人,窜至某小学,以暴力授身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罗常聪价值500余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一辆。

3、2014年1月29日下午,15岁康某伙同胡某预谋抢劫后,窜至某网吧附近,采用殴打方式,抢走梅某现金20余元。

4、2014年2月19日凌晨4时许,康某伙同15岁杨某、范某经预谋抢劫后,窜至某网吧,在抢劫黄某手机时,因黄某拒绝,康某遂用钢管殴打黄某,将黄某眼眉部打伤后逃离,范某将黄某送至医院后离开。

5、2014年2月25日11时许,康某伙同两人经预谋后,在某街附近乘坐王某驾驶的三轮车前往某镇,在行至某厂附近时,以持刀威胁和暴力方式,抢走王某价值约16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和现金70余元。

6、2014年2月27日17时许,康某、王某经预谋后窜至某中学3楼厕所,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梅某现金20余元。

7、2014年3月5日2 0时许,14岁吴某伙同苏某窜至某中学外,先将彭某拦住,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彭某现金15元及校服一件。

8、2014年3月5日21时许,吴某伙同苏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某中学,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吴某现金500元,

9、2014年3月13日0时20分许,王某、康某伙同两人经预谋后,窜至某地采取持刀威胁和棍棒殴打的方式,抢劫刘某现金40余元。民警接警后,于当日凌晨2时许将上述四人挡获。

康某共实施五次抢劫,金额共计2000余元;王某共实施四次抢劫,金额共计1300余元;吴某共实施三次抢劫,金额共计500余元;杨某实施一次抢劫。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二、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三、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四、杨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对康某、王某、吴某、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康某、王某、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作案,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康某在校园内采用暴力搜身的方式实施的第二起抢劫和在校园内采用采用持刀方式实施的第六起抢劫,综合考虑均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故康某的辩护人所提该二次抢劫不宜认定为犯罪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吴某因在2014年3月5日的不同时间和地点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和第八起抢劫犯罪,故吴某所提该两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的辩护意见也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康某、王某、吴某均系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杨某所犯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所实施抢劫犯罪,既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损害,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康某所称有立功情节经查证未果。根据康某、王某、吴某、杨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吴某、杨某适用缓刑。

因琐事发生口角,他竟聚众斗殴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28日19时许,16岁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蒋某遂邀约蒋某将、蒋某江到某地KTV聚集。蒋某将又邀约蔡某林、彭某林、王某嵩、李某明等人,蒋某江又邀约胡某等人到上述地点聚集。蒋某将等人为斗殴事先准备钢管、刀具等物品。2015年9月29日凌晨,某小区后门街处,蒋某江、蒋某等人与李某发生斗殴,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均不听民警指令继续斗殴,李某挣脱民警控制,持刀将蒋一江砍伤,经鉴定,蒋一江所受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被告人蒋某将、蒋某等人随即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蒋某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评析: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蒋某将由于法制观念淡漠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蒋某将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蒋某将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某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蒋某将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这二人疯狂盗窃,皆因缺少父母关怀

案情介绍:

1、2013年8月底至9月初的分别五天晚上,16岁蔡某伙同6人经预谋后,窜至某高速公路,由蔡某等5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锯、美工刀等工具,采用钢锯锯割的方式,盗窃安装在跨线桥右侧一根白色PVC管道内的电缆线总管415.5米,后由两人接应并负责销赃。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为72089.25元。

2、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17岁黄某伙同5人经预谋后,由辜某指使并驾车将上述人员送至某基站内盗窃基站蓄电池,黄某等5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改刀等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基站院内,将存放于基站的8块复华牌12V铅酸蓄电池盗走,后由辜某负责接应并销赃。被盗蓄电池总价值为2443.22元。

3、2013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蔡某伙同5人经预谋后,在辜某的指使下窜至某基站内盗窃基站蓄电池,5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改刀等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基站院内,将存放于基站的36块光宇牌48V铅酸电池盗走,后由辜某负责接应并销赃。被盗蓄电池总价值为10800元。

8、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蔡某伙同5人经预谋后,在辜某的指使下窜至某基站内盗窃基站蓄电池,5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改刀等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基站院内,将存放于基站的24块光宇牌24V铅酸蓄电池盗走,后由辜某负责销赃。被盗蓄电池总价值为7200元。

蔡某参与盗窃7次,作案金额共计90089.25元,黄某参与盗窃2次,作案金额共计27687.47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两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蔡某母亲常年患有精神病,其父亲每天在家种地和照顾其母亲,对蔡某未能更多地关心和交流。黄某的母亲几年前离家出走,2012年父母离异,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对其关心不够。由于二被告人的家庭等因素,初中毕业后均未能再继续学习,后接触社会且交友不慎,加之法制观念淡漠,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蔡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蔡某数额巨大;黄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蔡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应当判处黄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蔡某、黄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黄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蔡某、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蔡某、黄某适用缓刑。

交友不慎,走上贩毒路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9日晚8时许,17岁何某帮助周某将价值100元的冰毒一袋带至某地卖给温某。2014年7月10日凌晨,民警在某地将前来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的何某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3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称重,白色晶体分别为0.72克、0.19克、0.19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从2014年5月开始,何某多次帮助周某将毒品贩卖给温某。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评析:

法院还了解到,何某的父母离异,其随奶奶生活。初中学习二年后休学,因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何某伙同他人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故意非法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何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何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

四年级辍学后,盗窃害了他一生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7日,“老刘”、“老李”电话联系刘某,预谋于当日夜间到某建工地进行盗窃。随后,刘某又邀约16岁周某参与盗窃。前述四人于当日23时左右窜至某钢筋场,将该场钢筋房的墙体凿出一缺口,由“老刘”、“老李”望风,周某、刘某用携带的电筒、手套将钢筋房内的螺纹钢运出,后由“老刘”、“老李”转移到工地外一农田里。被盗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777元。

周某2014年9月23日被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决定对周某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自幼父母离婚,他竟然开始抢劫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24日20时许,14岁陈某伙同林某在某巷将12岁的李某带至某农家乐附近。二人先后殴打李某,林某用剪刀刺李某,将李某现金50元现金抢走。二人已经将赃款耗用。

2014年6月25日13时许,陈某伙同龙某在某街将李某带至某山上。陈某拿出水果刀一边削地上的树叶一边叫李某将钱交出来。李某将30元钱交给陈某。陈某嫌钱太少,就叫龙某将李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骑走,在某中学等李某让其再拿点钱来,才将自行车归还。后李某与陈某、龙某在某中学见面后,在前往李某哥哥住处拿钱时,李某乘机报警,陈某、龙某见民警后逃逸。二人已将赃款耗用。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对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评析:

法院还了解到,李某之父对陈某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陈某自幼父母离婚。被告人陈某在读完小学后辍学在家,由于法制观念淡漠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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