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ACCA微课堂又和大家见面了,为了帮助更多ACCA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高顿财经ACCA研究中心老师为大家详细解读F4重点知识点,今天为大家讲解的是Administration变更管理者相关内容,搬好小板凳好好听课哦!
学习了公司法,宝宝们都知道公司是从最初设立走向最终灭亡的。然而,在公司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时候会出现小天使来拯救公司的,这位小天使呢就是高顿小编要分享这节课的主角—administrator变更管理者。此时,通过变更管理者可以使得公司重获新生,避免因为破产清算而带来的工人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般情况下,重整期间为12个月,并且变更管理者必须再8周内提出拯救计划书。并且,公司会持续经营。
Note1:谁任命administrator?
这里根据是否需要得到court同意分为两类:
without court approval
floating chargeholders
company and members
with court approval
company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creditors
Note2:任命administrator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产生延期偿付令(moratorium):即没有法院许可同意,任何债权人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公司偿付债权。
董事管理权限停止,公司事务转接到变更管理者手中。
任何人不得向法院请愿要求公司强制性破产清算。
Note3:Duties of administrator
向债权人、公司和注册处发出任职通知,该公司由他接管,仍处于going concern的地位;
要求某些有关人员提供公司事务的声明
接管公司所有业务;
Note4:Powers of administrator
任免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和债权人大会
对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力债权人做出偿付;并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对无担保债权人做出清偿;
Note5:Ends of administration
重整期间(12个月)结束;
重整成功,功成身退;
变更管理者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破产清算;
变更管理者动机不纯。
▎本文作者高顿财经ACCA研究中心F4教研组,来源高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