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雨湖站讯(记者 陈娟 通讯员 周三果)樊某某年近七旬,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因病暂未执行)。2015年,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实施了三起盗窃行为。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原判因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樊某某到湖南某大学学生公寓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小米2A型手机一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2A型手机价值为1119元。5月9日,被告人樊某某再次来到该校学生公寓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被害人肖某某苹果4手机一台、柳某某酷派8089型手机一台、徐某甲三星G7106型手机一台、佘某联想A858T型手机一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手机价值为640元;酷派8089型手机价值为320元;三星G7106型手机价值为1024元;联想A858T型手机价值为784元。第二天,被告人樊某某到湘潭市雨湖区南盘岭某足浴店包厢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徐某乙现金2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某在原判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