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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传真如何保存账号(学会这一招让你学会保存电子证据)

 人阅读 | 作者奔跑的小羊 | 时间:2022-04-11 13:36

微信、QQ、支付宝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经常使用的工具,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将如何保存这些证据呢?

今天,小编就教大家如何保留所谓的“电子证据”

教你如何保存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包括: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

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使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应当注意:

1)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传真件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电子邮件

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电子聊天记录

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QQ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

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存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

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网警小课堂】一键教你学会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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