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电器,是一款家喻户晓的知名家电品牌,一直以来,其生产的洗衣机以高品质、先进技术和出色的性能闻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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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公司于1897年6月18日在德国成立,是一家老牌的德国企业,1994年10月6日,西门子在中国注册了西门子中国公司,注册资本9亿欧元,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机械工业等领域投资及电气、电子、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
“SIEMENS”作为西门子公司最核心的商标之一,被广泛应用在公司旗下的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之上,经过西门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9-2017年间,西门子公司均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在第30位至第71位之间;2013-2018年间,“西门子”均位列福布斯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排行榜前50;西门子中国公司2011-2014年间,各年度主营收入均超过230亿元,利润均在50亿元以上,曾获得多项奖励及荣誉称号。
近日,一起关于‘真假西门子’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高达1个亿的判赔金额引人注目。
此案的被告是一家叫做宁波奇帅电器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还在海外注册一家叫做“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公司,并以‘上海西门子’为商标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
西门子公司认为奇帅电器的行为,严重侵权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在收集固定好证据后,将其告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诸多证据证明奇帅公司的多次恶意侵权行为:
1.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江苏、四川、陕西、湖南、等多个城市行政机关先后对市场上相关销售商销售的标注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标识的洗衣机进行了查处,部分行政机关认定相关销售行为侵害了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布的2015年一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2017年对流通领域洗衣机的抽检结果中,不合格产品包括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的“SIMBMC”品牌的洗衣机。
3.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好评家电网、家电消费网、南方农村报等媒体平台中,刊发有多篇文章,内容涉及奇帅公司涉嫌傍名牌,攀附包括“西门子”品牌在内的多个知名品牌等,相关文章在多个网络平台转载,多个用户在百度贴吧等论坛网站中发帖,称其买到了标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标识的假冒西门子品牌的洗衣机。
根据以上证据显示,被告的行为主观意图明显,系恶意攀附知名品牌,并对相关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认,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品牌名誉。
而被告则辩称:
1. 奇帅公司经销商实际使用的“SIMBMC”标识系属于自己注册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 “SIEMENS”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西门子公司在诉讼期间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2. 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洗衣机,也未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西门子”商标及企业名称,该商标及字号在洗衣机产品的相关公众中不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故奇帅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01
被告所生产的洗衣机产品上标注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名称以较粗字体体现,使用的“西门子”文字与原告的“西门子”商标完全相同,被告将“SIMBMC”商标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结合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为中文"西门子”对应的英文是“SIMBMC”,从而会弱化原告公司中英文商标之间对应的关系,且证据显示已经使公众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02
西门子作为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非常高,作为专业洗衣机生产厂家,奇帅公司不可能不了解西门子相关公司的企业名称知名度,但其仍然生产销售,其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系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03
根据被告公司网站介绍,奇帅公司成立于2003年,占地面积达200余亩,员工1000余人,拥有6条自动化流水线生产设备和完备的质量检测中心,年产能达200万台以上。2016年7月8日,奇帅电器2016年全国营销峰会在宁波泛太平洋成功举办,奇帅电器营销总经理宣布开盘政策后短短3个小时内,奇帅电器实现超3亿的签约额,过去十年间,奇帅电器达到15亿的年产值,该金额远高于原告公司主张的1亿元赔偿额,故对于原告公司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同时,原告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163000元也一并予以支持。
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163000元。
奇帅公司并不认可此次判决,并向最高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很快,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二审期间,被告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证据,且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已远远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对此亦明确表示不同意质证,故对奇帅公司所提交证据不予采纳。
另法院再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4416号行政判决,认为第9845563号“SiMBMC”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被宣告无效,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商标的权利人慈溪市湖滨塑料喷涂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经江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615元,由被告承担。
至此,这一场长达数年的侵权案件落下帷幕,侵权者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结论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商标侵权案件中判赔额达到1亿元的案件,不仅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侵害他人商标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确立了侵权赔偿的相关认定规则,特别是对于证据妨碍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提供了良好样本。
同时,这一次的判决也证明了国家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事情,最好的方法便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