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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一男子利用锁车干扰器实施盗窃被判刑

 人阅读 | 作者lilintao | 时间:2023-12-29 06:03

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 通讯员 路璐)11月4日,记者从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9月11日上午10时许,廖某某伙同韦某某(在逃)在大悟县城关镇新世纪超市阳光嘉园店二楼超市入口处,趁失主詹某某使用遥控锁锁车门之机,采取汽车门锁干扰器干扰锁门的方法,使失主詹某某误认为其黑色奥迪Q7小轿车车门已锁。在失主詹某某离开小轿车进入超市后,韦某某尾随詹某某进入超市内望风,被告人廖某某进入失主詹某某小轿车内,盗走储物箱内现金10000元。13时许,二人在同一地点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失主张某的黄色福特福克斯小轿车内,盗走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白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黑色酷派5218S手机及钱包内现金1780元。17时许,二人又至大悟县城关镇兴悟南路城市家园小区门口,尾随失主付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鄂K7111A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进入该小区院内,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走车内现金3000元。后二人被大悟县公安局抓获。

庭审中廖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赃。法院认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在案发后其能积极退还失主的财物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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