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振宇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及责任范围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范围-被告资格
【案例索引】〔2017〕浙8601民初1483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振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原告使用淘宝账户“purplepuppy”向淘宝店铺“平平平平840720”购买商品名称为“酷派9970原装电池9080W 8970L 8971 大观4电池CPLD-318电池包邮”1件,支付价款48元。卖家于当日将产品发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桥头新村附近。2015年8月25日,原告以假冒品牌为由发起退款申请。2015年8月30日,卖家因超时未处理,退款金额48元。另查明,被告系案涉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被告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记载:淘宝店铺“平平平平840720”真实姓名为李烈志。
【案件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审判结果】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故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小贴士】
1. 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和责任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确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仅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应追加店铺经营者为被告,否则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
2.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范围定义为:应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在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披露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