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乔
编辑|南破
前言
“叙事伦理”是刘小枫在其1999年出版的一本哲学论专著《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中,首次使用的一种术语。
笔者认为在刘小枫看来,伦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合理的伦理,另一种是叙述伦理。
合理的伦理,就是研究人们在生活中所要遵守的普遍规律,以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要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从而创造出某些原则,使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天性,对其进行培养,使其与自己的性格相一致。
本文以刘小枫所提出的“叙述伦理学”为依据,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政治因素对影片叙述道德的作用,并指出其对影片叙述道德的影响。
一、论“叙事伦理”的基本含义
刘小枫把当代叙述伦理学划分成两类:一类是大叙述的大众伦理学,另一类是个人叙述的自由伦理学。
叙述伦理学并没有对生命感觉的一般规律进行探讨,也没有对人的生活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进行创造,也不创造关于生命感觉的道理。
它只是对自己的人生进行了叙述,并利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引出有关生命感觉的问题,从而构筑具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呼吁。
在人们伦理的大叙述中,历史的沉重脚印将个人命运带入其中,叙述喃喃自语看上去是以个人命运为中心,但实际却让民族、国家、历史目的变得更重要。
在个别叙述中,“自在”的叙述只是对“自我”的一种感叹和一种对“自我”的幻想,是一种对“自我”生活的印记,是一种对“自我”的体验。
“大众伦理学的教育,是对个人的生活情感的动员和规范,而个人伦理学的教育,是对个人的生活情感的抚慰和延伸。”
虽然刘小枫并未对叙述伦理学进行严谨的界定,使得《沉重的肉身》一书在理论上并不具说服力,但他对毕希纳,米兰·昆德拉,卡夫卡,基斯洛夫斯基等人所表现出的叙述伦理学,却为当时的文学评论,尤其是叙述学提供了新的视角,为文学评论,尤其是叙述学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在刘小枫的叙述伦理学理论指导下,于2003年度由中山大学教授谢有顺撰写的《铁凝小说的叙事伦理》被认为是中国第一部以叙述伦理学为主要内容的长篇论文。
谢老教授于2010年度发表的《中国小说叙事伦理的现代转向》也属于以刘教授叙述伦理学为指导的中国长篇文学叙述伦理学的范畴。
自此以后,叙述伦理学被王鸿生,伍茂国,祝亚峰三位作家所推动,成为一种新的文艺评论手段和方法,并获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这是叙述伦理学的一个开端。
从布斯开始,到后来的詹姆斯·费伦,一直到亚当·桑查瑞·纽顿,都形成了叙述伦理学的基本框架。
布斯相信,一切叙述都是一种具有道德指导作用的,它应当将伦理学和叙述相融合,“赋予人的行为以一种方式去创造一种艺术品,这种方式决不能和人的含义,其中也包含着道德的评判。
因此,在布斯看来,一部长篇巨著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作家究竟要为什么人写作?”詹姆斯·费伦则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叙述道德的转变:重新确立了作家的主体性;激发了人们的批判创造力;
倡导一种正式的、有组织的、有规律的、有纪律的、有道德的、有秩序的、有原则的叙述,要注重“讲”与“说”两方面的道德。
美国纽顿于1995年发表的《叙事伦理》一书中,依据热内特叙述的“故事的叙述”和“叙述”三个方面,把叙事伦理划分成叙述伦理、表达伦理和解释伦理三大类。
叙事道德是一种由叙事活动引起的说话者与听者、见证人和读者之间的道德联系,它突出了叙事活动本身的价值。
表现性道德是在现实生活中的个体表现为文学中的角色时,由于二者之间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道德关系。
解释性道德是指读者与评论家都必须承担起道德批判的义务,其中既有对个体的个体解读的义务,也有对社会大众的批判义务。
纽顿的“故事伦理学”,着重论述了故事本身所引发的说述者、听者、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一种“道德”的对话,它是一种“主体性”的互动,不受“道义”的约束,这是叙述伦理学的又一重要意义。
总之,叙述伦理的研究包含着两个无法分离的层面:一是由刘小枫创立的叙述(内涵)伦理,在叙述的过程中,任意一部叙述的虚构的伦理困境,虚构人物在伦理困境中的艰难抉择,抉择的伦理含义,个体遭遇的人生感触,都是叙述伦理的范畴;
二是纽顿提倡的叙事(形式)伦理,其主要关注的是叙事结构、形式、语言等的伦理内涵,及说话者、听话者、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伦理关联。
二、当今电影叙述伦理学的发展状况
到现在为止,笔者发现在中国知网中,以“叙事伦理”、“伦理叙事”等词汇为关键字,检索到有关影视叙述伦理学的学术论文60多条,其中,有15条,有1条,与文学(以长篇小说、话剧为主)叙述伦理学的相关研究相比,差距很大。
在此,我将从两个角度对已有的影片叙事伦理的研究结果进行论述,即:“剧情”的伦理学和“叙述”(形态)的伦理学,这两个问题并非完全割裂开来,之所以分别讨论,仅仅是出于对问题的探讨。
(一)对小说(篇目)的道德考察
题材方面很丰富,包括:青年题材,农民工题材,革命历史题材,体育题材,灾难题材,动画题材等。
山东师大苏月奂于2016年度投稿的《中国当代电影的叙事伦理研究》进一步拓展了对建国后中国大陆影片的考察。
就所涉影片所涵盖的领域而言,对谢晋,张艺谋,杨德昌,李安,许鞍华,贾樟柯,娄烨等人的影片进行了重点剖析。
最早期的关于电影叙述伦理学的探讨,始于叶志良博士于2008年度《当代电影》期刊上所著论文《从意识形态承载到生命叙事的转换——体育影片的叙事伦理》。
第一个时期,运动影片被认为是一种有价值的“视觉史料”,它是一种“认识维度的先思辨表现形式”。
第二个时期的竞技影片,其叙述道德更具有政治性与民族性,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在特殊时期有意识地传递民众与民族之呼声。
例如:中国新影城于1954年推出的竞技影片《永远年青》;其次则是刻意地对民众进行大规模的叙述,以传递政府的意愿,例如由谢晋执导的《女篮五号》。
第四部分为运动影片生活的叙述,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运动影片表现出激励人心的作用,例如从80年代开始的美国运动影片;
二是以克林特·伊斯特伍德《百万美元宝贝》为代表的自由抒发人类的情感,探寻人类的人格和自由的道路与价值。
这篇文章是第一个对运动影片叙述伦理问题进行研究的论文,对运动影片叙述伦理问题的研究借鉴了刘小枫的思路,并将研究范围扩展到了不同主题的影片。
例如:张权生关于“民工”影片的叙述伦理问题,石晶关于“红色”的“红色”的叙述伦理问题”,张霁月关于中国灾害影片的叙述伦理问题,魏秋华关于“卡通片”的叙述伦理问题,以及对“谢晋”,“张艺谋”,“贾樟柯”,“李安”等知名导演的叙述伦理问题的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用了一章的时间来探讨了影片特有的时空意象、情节结构、画面色彩等影片中的伦理意涵(以下将对此进行探讨),在这方面可以说是一种学术创新。
通过对其它学者的有关结果的分析,笔者发现当前对影片的剧情(内容)伦理学的研究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虽然在文字表达方式上有些差异,但是大部分的研究都是建立在,刘小枫对叙述伦理学的二种划分基础上的,也就是大众的大叙述和个人的自由的个人叙述。
其次,许多相关的理论研究已经流于表面,“叙事伦理”也就变成了一个所谓的“文学评论”,实际上是一种对影片的主体性的讨论。
最终,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对影片所述之物的伦理类型进行了讨论,但是对影片所述之物的伦理要求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比如刘小枫一直牢记的“叙述伦理学从个体的特殊命运的特殊趋势中,来探究生命情感的含义,它紧扣着“个人的生命,对其生命的深层”这一理念最初的想法,在影片的叙述伦理研究中也显得有些欠缺。
(二)叙事(格式)伦理学的探讨
迄今为止,国内外关于影片叙事(格式)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还不多见。
据笔者所知,《电影悬念的伦理取向》(陈瑜)在2010年出版,曲春景的《导演的叙事行为是否具有道德豁免权》于2015年出版,而苏月奂的博士学位文章中《中国当代电影的叙事伦理研究》,也只有几个章节可供参考。
《电影悬念的伦理批评》对其与道德之间的联系进行了探讨,并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第一,电影中的“悬念”存在着道德层面;
第二,紧张感的强烈程度是由正反两方面的矛盾所决定的;
第三,无对抗性的矛盾性的悬疑也存在着道德维度。
因此在讨论的时候,并没有将由特殊的影片语言(与小说语言不同)所设定的悬疑与道德的联系突出出来,所以,这样的讨论变成了一种“放之四海都适用”的大道理。
《导演的叙事行为是否具有道德豁免权》就电影中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情节对受众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不管是小说类型的故事情节,亦或是纪录片类型的故事情节,其叙事活动都不会产生道德豁免。小说型叙述家讲述的是一个小说,但其对人类心灵的摧残是实实在在的。所以,脱离了伦理学规范的叙述,并不意味着惩罚邪恶,相反,它在引诱邪恶,扬弃邪恶,并显示邪恶。”
刘晓希指出,虽然作家“有意把过去围绕着故事的伦理学,转移到叙述的行动上,但他是要把“伦理学”与“道德”相提并论,这就使他的叙述更像一种“文化批判”,而不像一种“传统的”批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关于影片叙事(格式)的理论和实践仍处在一个比较低的层次。
从量上看,高水平的研究结果寥寥无几;在品质上,这一领域的研究很难获得适切的学术支持,在探讨影片与道德之间的共存问题时,也缺少适当的方式,加之对影片独特的影片感知能力的欠缺,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缺少“电影性”。
三、关于电影叙述道德的问题及其成因
目前,我国影视叙述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还面临着如下问题:
首先,目前大部分影视叙述的理论均基于刘小枫的叙述伦理学划分,并非不可以借鉴,只是,如果按照传统的"大叙述"大众伦理学"、"个人叙述"自由伦理学"等概念去规制数量众多的影视作品,难免会造成"切脚适履"、"叙述人伦理学"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影视讲述伦理学转化为影视题材的讨论。
其次,对影片中叙述事件的道德归类,对影片中叙述事件的道德要求的研究较少;
第三,许多以“叙述伦理学”为名的学术研讨,并没有摆脱传统的道德批判框架,而是把话语的说服力、权威性和一元化的给予态度,从而丧失了所谓叙述伦理学的实质,而真实的叙述伦理学应当是以一种开放的、对话的、反思的态度来审视小说中的“境遇伦理”;
第四,在已有的文献中,我们发现,对影片讲述道德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对剧情(内涵)的关注,而对情节(形态)的关注较少。
结语
综上所述,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因素是:
第一,科研人员的伦理认知程度较低,叙述伦理研究属于叙事学和伦理学之间的一个交叉点,大部分的研究者都比较了解叙事学的一些东西。
他们可以运用到文学叙事学和电影叙事学中已经存在的一些研究结果中去,也可以很轻松地运用叙事学的理论来对电影文本进行剖析。
但是他们对与伦理学有关的东西了解得很有限,有些人把伦理和道德划上了等号,把电影叙述伦理批评转变成了一种传统的道德评论。
第二,对于以视觉和听觉为主体的影片,研究者们缺少对影片所应有的洞察力,从而造成影片叙事伦理学的“电影性”缺失,造成影片叙事(格式)伦理学的发展极其缓慢;
第三,由于特殊的政治文化因素,中国的影人未能产生较好的创作,这也是造成对影片叙述伦理学的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论影片的道德导向
2.构建影片叙述伦理的逻辑必要性
3.叙述伦理学在中国现代影片中的应用
4.虚构的修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