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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也多点个性哦,兴许能按作品保护呢

 人阅读 | 作者yiyi | 时间:2023-08-05 16:49

广告语,也多点个性哦,兴许能按作品保护呢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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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思想观念、表达、独创性三个方面。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

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必须具备思想观念上的内容,其内容必须以外化的可被他人感知的方式进行表达,而且应具备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的思想不需要是新的,也与作品的质量或价值无关,但表现思想的形式,必须是作者的原始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不是单纯的思想,而是保护它的表现方式。根据著作权法律理论上所说的“表达与思想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对创意或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创意或思想观念本身。

广告语如果仅仅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等进行描述而无独创性的,不能按作品寻求保护。在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抄袭其广告作品一案中,原告电视广告和期刊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烈火配以“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语及金正VCD产品等,被告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

二审法院认为,“真金不怕火炼”一语家喻户晓,不能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作品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为其金正VCD产品制作的电视广告、期刊广告的整体,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作品虽然都表达了“好产品可经受考验”的意思,也都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达此意思,但由于两件作品画面明显不同,且表达此种思想的通常方式就是火与物相映,因此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剽窃。

广告语如果具备独创性,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即使简短,仍可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广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在《羊城晚报》等报刊刊发的房地产开盘广告,以及在广州电视台播放的房地产电视广告中,均使用了“开盘必特价 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并登有“恒大集团金碧地产”的字样;被告2004年10月在《南方都市报》等报刊刊发的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了“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的字样。

一审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中所使用的词汇虽然不是由作者独创的,但通过作者的拣选、组合及排列,该广告语体现出与其他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能够表达作者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思想及理念,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被禁止出版、传播的情形,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广告语,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开盘必特价 特价必升值”仅一字之差,从《现代汉语词典》对“超”字的释义来看,包含了超过、超出寻常的意义,“超值”和“升值”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因此,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广告语的行为已经构成对 “开盘必特价 特价必升值”广告语的剽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在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俞华于1992年将自己为古桥空调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1996年4月,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电视台和报刊播放、刊发,但未向俞华支付报酬。一审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可俞华创造的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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