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动态
01 中英两国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以视频方式召开了两局局长会议,纪念两局建立正式合作关系25周年,为加深两国企业对中英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为两国创新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两局在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用户的主要诉求和关切的基础上,各自编制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指南并共同发布。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译的《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和执法指南》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涵盖注册申请、审查、异议、侵权与救济等全流程内容,并提供网上检索、网上申请、商标保护策略性建议等实用性信息。英方编译的《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涵盖版权、专利、商标等主要知识产权领域,并介绍了脱欧对英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两本指南将为中英两国知识产权用户更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提供有益指导和务实建议。
来源:
玄袂:《中英两国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指南》,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日, 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smj5d4elitk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近日,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聚各方共识,敏锐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更好地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出台《“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未来五年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的行动纲领。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统筹全面规划和重点部署,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充分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潜能,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自主可控和开放合作的产业生态,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的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顺应了新形势。“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由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大踏步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成为大势所趋,《规划》将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作为重要命题,贯穿始终。二是明确了新方向。《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的增长目标,以及数据要素价值体系、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目标。三是提出了新路径。《规划》提出了“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导向,以做大做强产业本身为核心,以强化产业支撑为保障”的路径设计,增加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等新内容,将“新基建”、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作为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的着力点,将产品链、服务链、价值链作为产业链构建的主要构成,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有机统一,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数据安全保障。
来源:
工信部:《工信部规〔2021〕179号》,载“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日,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3inh0ro03vv
03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文旅部近日制定《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
《意见》切实强化用户识别,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通过用户观看内容分析、行为特征研判等方法提高识别未实名认证未成年人用户账号能力,强化对未成年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并要求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应当依法认证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除此之外,《意见》 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高信息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意见》坚决阻断有害内容,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及时有力屏蔽、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传教、危险行为、不良价值观等诱导未成年的有害内容。在借“网红儿童”牟利问题上,《意见》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的吸引流量的镜头以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意见》在“金钱打赏”方面进行有效规范,要求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
《意见》通过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强化巡查执法,优化网络内容建设,丰富内容供给,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正向价值引导,并指导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开展道德评议和规范网络主播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来源:
1、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办市场发〔2021〕211号,2021年11月29日发布,。
执法动态
04 谷歌、苹果因滥用用户数据被意大利监管机构罚款2000万欧元
2021年11月26日,意大利的反垄断机构已对谷歌和苹果处以总计2000万欧元(约2300万美元)的罚款——这是违反该国消费者守则的最高罚款,理由是这两家公司出于商业目的侵略性地获取用户数据。
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AGCM)表示,这两家科技巨头两次违反规定,未能提供关于他们如何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的信息,以及在出于商业目的获取和使用消费者信息时的“激进做法”。该机构表示,谷歌提供的在线广告、搜索引擎、云计算和软件等技术,都依赖于其用户的数据。苹果公司从这些设备中收集并使用数据来促进其产品的销售。AGCM认为即使没有货币支出,用户和两家运营商之间存在消费关系,“消费”的是两家运营商使用谷歌和苹果的服务传输的数据,消费者在创建谷歌账户或苹果ID、以及在使用这些公司的服务时,没有收到关于他们的数据将如何被使用的说明,而且谷歌和苹果都没有提供关于为商业目的获取和使用用户数据的明确和即时信息。”
来源:
Sharon:《谷歌、苹果因滥用用户数据被意大利监管机构罚款2000万欧元》,载“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2021年11月30日, 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0nwqvosatdu
05 经多次网络安全审查,滴滴美股退市
回顾滴滴上市历程,自6月30日低调上市以来,仅隔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通报,对其展开网络安全审查,并在审查期间停止新用户注册。7月4日,网信办宣布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并要求滴滴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整改。随后,网信办发布通报,要求滴滴旗下25款App 下架。
自今年6月30日上市以来,按照14美元/股的发行价来算,滴滴出行股价整体跌幅达44.29%,市值蒸发约300亿美元。而按照滴滴最高价18.01美元/股来算,滴滴股价下跌56.69%,总市值蒸发492亿美元,约3139亿人民币。从上市到宣布退市,滴滴一共在美股交易了109个交易日,股价和总市值双双腰斩。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新规定,要求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审计底稿供美方检查,否则可能三年内被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摘牌。2021年12月3日,滴滴出行官方微博发文称:“经认真研究,公司即日起启动在纽交所退市的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 ”
来源:
观察者网:《滴滴:即日起启动美股退市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载“数据保护官”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3日, 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fo23jzyfsv3
司法动态
06 “模仿”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构成对视听作品的侵害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与浙江今日头条就短视频应用特效道具侵权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为北京某公司,涉案特效道具为窗花剪剪特效道具,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将该特效上线至其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该特效道具可以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原告认为,北京某公司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该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原告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第一,关于基础展示画面的独创性分析。法院认为,应当将人的行为因素予以抽离,对于其非通过人机互动模式下应有画面情境展示进行描述分析。从整体画面来看,其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的画面展示过程,从呈现状态来看,制作者对于画面元素及其颜色搭配、静态显示、动态变化、画面排布进行了选择和设计;从上下衔接来看,画面切换方式、动态变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和安排;从画面感而言,其通过渲染窗框等,配合进度条和剪纸形状等细节描绘,体现了整体剪窗花的情景设置和裁剪、展开过程的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故该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
关于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或思想等需排除的内容,法院则认为,该特效抽象到具象的过程可分为四层:第一层次为剪纸,第二层次为工具选择+裁剪方式+纸张选择,均属于思想范畴。第三层次为识别定位+定位移动+纸张选择,在该层面选择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表达,表达的本身已具象化。第四层次:鼻尖识别定位+鼻尖痕迹复制+纸张选择+场景设置+展开方式等,制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等方面进行具象创作,对于剪窗花这一主题思想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且该种表达方式并非已然存在的,其各元素的选择、搭配等亦非唯一的、有限的表达方式。同时,该特效融入了制作者独特的创意,客观上已明显区别于公有领域基本元素的通常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应当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第二,关于人机交互画面的独创性来源。法院认为,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用户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未有创造性的表达,故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其独创性认定及作者的认定仍应基于基础展示画面予以分析。
综上,法院认为,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特效道具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11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涉案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来源:
杭州互联网法院:《“模仿”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构成对视听作品的侵害》,载“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1月30日,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nsiaxmdt1gj
07 广互认定向苹果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
自2021年4月8日起,被申请人华纳公司多次向第三方苹果公司投诉,称虎牙直播平台上累计有215条短视频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求苹果应用商店对涉案App 作下架处理。华纳公司在投诉过程中,未提交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虎牙公司收到苹果公司发出的转通知后已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因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坚持要求下架涉案App ,2021年7月15日,苹果公司向虎牙公司发送邮件称:“若短期内本投诉未解决,苹果公司可能会被迫下架你们的应用程序”。
法院认为,关于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当性。首先,苹果公司和虎牙公司针对投诉内容均已采取必要措施。自2021年4月10日始,华纳公司认为虎牙直播平台上存在部分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视频,多次向苹果公司发出侵权投诉,并要求下架整个涉案App 。苹果公司收到投诉后即向虎牙公司转发,虎牙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删除了被投诉的具体侵权内容。因此,苹果公司、虎牙公司已分别所采取转通知和删除的必要措施。其次,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并坚持要求下架涉案应用程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因上传虎牙直播平台的视频数量日均过万,华纳公司取证的215条侵权视频占平台内容比例极小,其要求下架整个涉案App 既会损害平台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如果因华纳公司的持续性投诉造成涉案App 被下架,将会对虎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比如下架期间所有使用苹果公司系统的新增用户,虎牙直播平台的部分主播和用户也可能转移流失,虎牙公司已有市场份额将会受到减损。如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则华纳公司不得再就涉案投诉事项要求苹果公司下架,这样虎牙公司涉案App 能够正常提供给苹果用户下载使用,不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且虎牙公司已经提供足够的担保。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裁定,裁定被申请人华纳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虎牙公司的应用程序“虎牙直播-游戏互动直播平台”,就编号App 142472-A项下相关事宜向App StoreNotices@App le.com、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苹果公司(App LE INC.)进行投诉的行为。2021年9月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华纳公司的复议请求。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全国首例:广互认定向苹果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载“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日,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5rivt2ye3wp
08 购物App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被判侵权
原告林某在使用被告“好购”公司运营的“好购”App 时发现,该App 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该信息包含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被告“好购”App 的《隐私政策》并无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相关说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征得用户同意,因此,林某认为“好购”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将“好购”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好购”App 的《隐私政策》关于“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对App 拟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列举,用户剪贴板信息并未包括在列举上述范围内,成功安装App 后,手机页面显示的App 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结合鉴定意见和“好购”公司的答辩,法院确认鉴定意见中“好购”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并认定“好购”App 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侵权。
法院认为,“好购”公司作为“好购”App 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林某主动告知上述情况且未经林某许可,存在过错,依法应向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该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手机存储空间是手机用户私人支配、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虚拟私密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好购”公司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其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其次,该行为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综上,“好购”App 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林某手机剪贴板信息的行为侵害林某的隐私权。
经法院审理,林某诉请“好购”公司在公司官网和“好购”App 首页赔礼道歉,结合林某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法院判定“好购”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向林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购物App 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法院判决!》,载“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1月30日,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el0znazh25k
学术动态
09 张凌寒:《数据生产论下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张凌寒认为,平台已经成为了数据生产要素提取加工者、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多边市场。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实际上是数字经济社会生产中膨胀的平台权力的纠偏机制。应合理设置平台对数字产品的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义务,进而划定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作者梳理了网络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脉络与制度体系,总结我国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可分为三个维度,即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平台的监管配合义务。作者认为,纵观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整体制度体系可能存在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首先,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法益远超“安全”;其次,合理注意义务标准模糊;最后,平台自动化运行带来了归责难题。
基于以上局限性,作者主要从数据社会生产的角度对平台的角色与实质进行了推演分析。并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平台是数据生产的核心经济组织,但并不意味着平台应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合理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水平,意味着既要考量个人权利保护、基础设施安全与市场交易秩序,也要考量数据生产要素的流动,经济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及数字多边市场的繁荣。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则是在这三组对立统一的价值中寻找平衡。
具体而言,作者认为,首先,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应注重数据安全生产“加工”过程的规制,也应承担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应将加工数据的算法作为规制的重点,为了避免平台算法自动化运行带来的自动化决策“产品质量”风险,平台应重视数据收集的准确性、算法设计、算法运行情况,以保证数据生产利用生态的健康。平台应在投放自动运行的算法之前进行算法影响评估,包括算法应用对人权、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影响等。
其次,平台作为数据提炼加工者,应对经算法加工的“数字产品质量”负责。如果将用户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生产的原材料,则经过平台算法加工的自动化决策结果( 如用户画像、评分结果等) 可视作“数字产品”。用户应有权利知晓瑕疵“数字产品”的存在,平台应允许用户质疑、拒绝和更换质量瑕疵的“数字产品”。
最后,用户个体权利的保护应主要依靠政府监管,以私权利救济作为补充。用户个体权利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设置合理的平台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政府数字安全的监管体系。用户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则应主要依赖多层次的包括行业技术标准、行政监管在内的数据治理体系。
而在制定具体规则时,作者认为,应合理的平台责任水平促进数字社会生产。具体而言,首先,可设置合理的生产机制激励数字生产要素流动。其次,不宜一刀切地划定平台注意义务标准,而应根据平台在数字生产中承担的角色对平台法律责任予以场景化划分。最后,需考虑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合理设置平台责任水平。
来源:
张凌寒:《数据生产论下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论坛”,2021年3月第2期。
10 郭传凯:《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就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作者认为,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确立的“守门人”制度为规制封禁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制度路径。符合条件的核心平台企业应当被认定为“守门人”企业,并履行禁止封禁义务。
郭传凯认为传统反垄断法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范式存在适用困境。具体而言,一方面,如果通过界定相关市场的策略认定某平台企业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其作出的排挤性行为自然不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内,这大大限制了《反垄断法》在单方滥用行为规制上的适用空间。市场支配地位实际成为一道僵化的“分割线”。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竞争的跨界属性已经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平台企业作出封禁行为并不是为了谋求其所在相关市场的垄断地位,也很难说是为了排除被封禁者所在市场的竞争。
作者认为,现行制度无法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市场的分析模式不契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状态。而“守门人”制度的借鉴并不否定《反垄断法》的基础性地位,而是在该法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充分回应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新兴问题。具体来说,相关制度以商业生态系统为视角进行具体分析,相关分析形式跳出了相关市场思维,不仅顺应了互联网跨界竞争的基本形态,更准确还原了封禁行为伴随着商业生态系统的发展而出现的从决策到实施再到致害的全过程。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中的具体规则便是很好的表率。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相关规则不仅要求“守门人”企业承担禁止封禁的义务,还为“守门人”设置了“允许商业用户通过第三方中介服务向终端用户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不得限制商业用户使用平台提供服务或与守门人的标识服务进行相互操作”、“允许终端用户在其核心平台服务上卸载任何预安装的软件应用程序”、“不得将从商业用户处获得的数据用于与之竞争”等诸多义务。作者认为这些义务对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推动创新发展与实现消费者福利而言至关重要。
来源:
郭传凯:《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载“法学论坛”,2021年7月第4期。
行业资讯
11 独立游戏开发商对Steam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被驳回
2021年4月游戏开发商Wolfire Games对Valve Corporation(Steam游戏平台创立者,以下简称“Valve ”)提起反垄断诉讼,称Steam垄断市场并实施高额抽佣涉嫌违反竞争法。近日,联邦法院下达的裁决表示,法官驳回了Wolfire Games对Valve运营的Steam商店和平台的反垄断诉讼,理由是原告Wolfire Games未能创建起支持该案件向前发展所需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据。
原告Wolfire Games的诉讼部分论点为:Valve非法地将其Steam游戏商店(销售游戏)与独立的Steam平台(提供游戏库管理、社交网络、成就追踪、Steam工作室模型等)挂钩,形成搭售行为,实现高市场占有率以获取高额佣金,并进一步指出,Steam通过高市场占有率以及30%的高额佣金获取利益,限制其他游戏分销商利用比Steam较低价格上架游戏Steam Key(密钥),其行为违反市场垄断法与公平竞争法。
而在本案最新裁决中,法官表示:“不可能发生非法搭售,因为Steam商店和平台是综合游戏平台和交易市场中的单一产品。Steam商店销售游戏的收入直接用于支持该平台上的‘免费’服务。而在其他地方销售的游戏同时又利用Steam平台的情况下,Valve允许开发者创建免费的密钥兑换,避免了潜在的伤害。”
法官认为:“Wolfire未能证明Valve在Steam上收取的30%的标准费用是‘超竞争性的’。相反,自Steam处于‘萌芽阶段’以来,30%的费用一直保持不变,即使在Wolfire声称Steam在2013年获得市场主导地位之前亦是如此。”
法官最后指出:“原告Wolfire Games未能证明被告Valve所谓的垄断力量如何给开发者带来直接伤害。例如,即使法院接受了Wolfire的论点,原告未证明被告行为如何导致了整个行业‘产量和品质下降’,原告‘并没有提供事实来描述Wolfire如何因此而直接受害’”。因此近期,法院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Valve违反垄断法”为由驳回了Wolffire Games对其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及赔偿请求。
来源:
张嘉麟:《独立游戏开发商对Steam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被驳回》,载“互联网竞争”微信公众号,2021年11月30日,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rk1bppnl4v3
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阿祖莱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推介该组织成员国大会刚刚通过的首个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全球标准,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建议书》旨在实现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效果,同时预防潜在风险。它包含以行动为导向的政策相关章节,涉及数据管理、教育、文化、劳工、医疗保健、经济等多个领域,将应对与透明度、问责制和隐私相关的问题,从而确保数字转型能够促进人权,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建议书》呼吁,在科技公司和政府已采取的措施之外,我们还需要更多行动,通过确保透明度、行动力和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来保证个体得到更多保护。它指出个体应该有权访问甚至删除其个人数据记录。它还包括改善数据保护和个体对自身数据的了解和控制权的行动,并将提高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的执行能力。《建议书》明确禁止使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社会评分和大规模监控。因为此类技术极具侵入性,它们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被广泛使用。《建议书》还鼓励会员国考虑增设独立的人工智能伦理官员或其它相关机制,以监督审计和持续监测。
来源:
崔乐怡、施佳垠 :《全球首份!人工智能与伦理协议》,载“联合国”公众号,2021年12月5日,https://www.dnzp.com/uploads/allimg/230802/hnq1tawyg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