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运城新闻网】
核心导读
“维修工检查了空调,没有维修,却要收上门费80元……”
随着伏天来临,市民家里的空调都忙起来了,这样空调免不了会出故障,从而需要维修工上门维修,由此可能引发一个问题:若没有提前约定,维修工没有维修空调,上门费该不该收?
7月15日,市民吴女士致电晚报热线2233366,反映了她家空调出故障后,一段经历引发的这个话题。
一市民质疑:
没有提前约定
空调没维修 是否该付上门费
据吴女士说,她家的空调不制冷了,她联系了一名空调维修工。对方到她家检查后说,是空调主机出故障了。
吴女士住在4楼,窗外加装了防盗护栏,维修起来比较困难;再加上空调老化,维修下来不如换新的。鉴于这两点,吴女士决定不修了。
维修工说不管修不修,80元的上门费是要付的。吴女士认为她是门外汉,对维修行业上门费这个规定真不知道;维修工在电话里并没说这项费用,若说了,她肯定会权衡考虑,不一定让他过来。维修工说这是行业规矩,吴女士不了解是吴女士的事,是吴女士不让修不是他不修,所以吴女士应该承担责任;天气这么热,他不能白跑一趟。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吴女士给维修工付了30元上门费。
吴女士询问,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她该不该支付上门费?
律师观点:
双方未就上门费达成合意
所以吴女士无需支付上门费
就吴女士遇到的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赵鑫、吕媛。
两位律师认为,该事件焦点在于两点:确定该维修工是否为空调品牌提供售后服务的工作人员;若维修工不是品牌售后服务人员,需确定双方就维修合同是否达成合意,维修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上门费及金额。
针对本事件的第一个焦点,若该维修工为空调品牌的售后服务人员,则对于是否支付上门费及上门费的金额,吴女士应当查看空调《买卖合同》中关于售后服务中上门费的约定。
若该维修工并非空调品牌的售后服务人员,该事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吴女士与维修工就维修合同是否达成合意,维修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上门费的金额。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及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的规定。
本案中,吴女士与维修工在电话中仅说明了空调情况,维修工即表示稍后过去看看,双方并未就维修费用及上门费做任何约定,吴女士也并未明确表达由该维修工维修空调和吴女士支付维修费的意愿。此时,双方仅就上门看看的行为达成合意,因此,吴女士与维修工之间未就维修合同达成合意,维修合同未成立。
其次,维修工在电话中未向吴女士明确表示上门需要上门费,吴女士也未明确表示愿意向维修工支付上门费,双方未就上门费达成合意。
最后,结合上述维修合同未成立,双方也未就上门费达成合意,故维修工向吴女士索要上门费的行为不合法,吴女士无需支付上门费。
律师提醒:
维修家电前
双方应就支付费用进行约定
在此,律师提醒,市民联系维修工对家电进行维修时,应先与对方就维修费用等提前进行约定;作为业内人士,维修工应主动向市民进行费用明示,做到沟通到位,以免双方因费用发生冲突,影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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