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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上低价进货卖手机配件 当心构成侵权

 人阅读 | 作者lilintao | 时间:2023-07-11 06:08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在服务辖区企业发展、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管城法院依托知识产权宣传周,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等,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努力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浓厚氛围。

在地摊上购买假冒的

“vivo”手机配件

进行售卖

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来看看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结的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件

我们一起来涨姿势啦

基本案情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智能手机、USB线、电话用电池充电器、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手机屏幕、手机显示屏等,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郑州某电子商行从广州西提二马路的一个地摊处购进带有“vivo”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后盖、电池等商品并在其店铺内进行销售,遂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某电子商行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郑州某电子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某电子商行销售侵害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决郑州某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寄语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志,能够使相关公众有效地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区分,同时也能起到促进品质提升、保障良性竞争、提升企业商誉和信誉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现如今商标权利人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除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会面临民事索赔。商标法规定,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可以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免于赔偿责任。销售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审慎合理审查进货来源和商家资质,从正规渠道和途径进货,注意留存交易文书和支付凭据,合法合规经营,不仅要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还要注意提高甄别商品的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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