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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疯狂的摩的色魔:非法营运,奸杀多名女性乘客,死刑

 人阅读 | 作者lilintao | 时间:2023-07-08 08:31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也许是因为地狱的疏忽,让恶魔逃到了人间。在人间这片净土之上,在我们所不知道的角落,隐藏着这样一群变态的恶魔,为祸人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对于这样的恶魔,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重新送回地狱,打入十八层。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摩的司机非法营运并作案,奸淫杀害多人的案件。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泉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3)闽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

艾某,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

因为本身没有太多的文化,艾某在自己的家乡也找不到什么像样的工作,家庭的压力也特别的大,于是,艾某通过老乡的关系,来到了福建省晋江市务工,勉强维持着家里的开支和自己的支出。如果就这样努力的去工作和奋斗下去,也许艾某的人生就和大多数的农民工一样,平时在外打工,过年回到家中,如候鸟一般。

然而,也许是出于内心的贪婪,也许是出于夫妻分居两地造成的欲求,艾某后来却是犯下了滔天大罪。

为了更多的挣点钱贴补家里和自己的费用,每天下班之后,艾某都会骑着自己买的摩托车,到客运站、火车站等地拉客,从事营运活动,赚取一些费用来做贴补。本来,通过这样的方式,已经让艾某的生活有了一些起色,然而,就在这平静的生活之下,艾某慢慢的心思开始起了一些变化。

2011年9月16日晚上八点左右,艾某结束了上一单生意,正在晋江市龙湖镇衙口海边漫无目的的行驶,寻找回晋江的旅客,以力争再做一单生意。此时,艾某看到了在路边等车的女孩方某(被害人,时年15岁),于是艾某上前攀谈,得知对方是要到晋江市的安海镇。双方交流一会,谈妥了价格之后,艾某载上方某往晋江市安海镇方向赶去。

在与女孩方某洽谈价格的时候,艾某心中已经产生了一些邪恶的想法,因为这段路自己比较熟,知道途中会经过一处树林,于是,便计划着在此处作案。当摩托车行至安海镇自己印象的那片树林边的时候,艾某凶性大发,停下车后,将女孩方某拖入旁边的小树林中,掏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以生命对女孩方某进行威胁,并且殴打女孩方某,害怕之下,女孩方某再无反抗之力,被艾某在树林中强奸。之后,艾某从女孩方某的身上搜出了60元钱和一部手机,之后逃离现场。之后女孩报警。

2012年6月3日晚上21点左右,艾某驾驶着摩托车,在晋江市深沪镇半岛酒店门口等待生意。南女士(被害人,时年23岁)从酒店出来后,看到了在等客人的艾某,于是和艾某攀谈起来,并谈定了从该处到苏剑圣石狮市市区的德辉广场的价格。而南女士从半岛酒店内出来的一刹那就让艾某的眼前一亮的感觉,一个计划立刻就在自己的脑海中形成。当搭载着南女士的摩托车行至石狮市锦尚镇往永宁镇方向的公路边的一处树林的时候,艾某知道自己的时机到了。于是,将摩托车停在树林边,将南女士拖拽到树林中后,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将南女士在树林中进行了强奸。之后,将南女士的三星牌GT-S5368型手机一部(价值801元)、朵唯牌X818型手机一部(价值387元)、现金200余元及手链全部洗劫一空带走,之后迅速的逃离现场。南女士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处理。

因为前两次案子都做的很成功,直到现在警方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头上,艾某胆子开始大了起来,直接将作案目标的选择作为第一目标。

2012年6月19日晚上22点左右,艾某骑车经过晋江市深沪镇某小学的门口时,看到了正在打车的女孩柯某(被害人,殁年18岁),询问后得知要去晋江市金井镇的某个村子,两人商定好了价格后,女孩柯某就上了摩托车,往目的地赶去。殊不知,此时的柯某早就落入了艾某的算计之内。

当摩托车行至沿海大通道金井镇某村公路的一片小树林的时候,艾某凶性大发,停车后通过语言恐吓及殴打的方式,将女孩柯某拖拽到小树林内,逼女孩柯某交出了身上的万利达牌手机一部(价值483元)及现金50余元。而看到年轻貌美的女孩柯某之后,艾某的恶魔心思大发,想要强奸女孩柯某,但是遭到了女孩的强力反抗。但在强壮的柯某面前,女孩柯某的反抗都是徒劳的,艾某掐住女孩柯某的脖颈,强行侵犯了女孩柯某,而这一动作,则是直接导致了女孩柯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第一次杀人的艾某非常紧张,将女孩柯某的尸体拖至不远处的公路下面的涵洞下进行掩埋,之后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警方在提取了受害人的生物信息及现场勘测、查看事发地的监控之后,掌握了大量的线索,并在晋江市展开了全面的走访和排查。终于,在2012年8月7日,将石某抓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泉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艾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艾某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

最高法复核后认为:

被告人艾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艾某利用非法营运摩托车载客的机会,多次强奸、抢劫女乘客,所强奸的被害人中有一名未成年人,并在强奸过程中致死一人,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对其所犯强奸罪和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8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艾某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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