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是在1980年前后,自香港,经深圳,逐步引入“物业管理”这个新生事物。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如今已经遍布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住宅小区到办公楼宇,从旅游景点到农贸市场,从高架桥到快速路,从工业区到商业区,从学校到银行,从医院到墓地,等等等等,各类业态共同构筑了广义上的“物业管理概念”。
而我们在头条讨论的这些物业话题算是“狭义上”的物业概念,仅仅是针对的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住宅小区类物业管理。这也算是当初引入“物管”的初衷,也是其最早管理服务的一类业态。
应该说,住宅物业行业自起步发展开始,就始终伴随着争议和质疑,矛盾与纠纷。几十年的探索、引导、规范乃至“转型升级”,物业管理却并未“深入人心”,行业理念依旧混乱。时至今日,问答中常见诸如: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物业服务公司?是管理小区还是服务小区?是管理物业还是管理业主?它收取的是管理费还是服务费?等等等等,“管理”还是“服务”之辩,俨然是困扰物业行业几十年的一个“悖论”。
一、物业管理这个词儿是怎么来的。
由上图可知,物业管理最早起源于英国。其中的“物业”,英语表述为:estate 或 property,这是香港的翻译。那么Estate management 或 property management就是“物业管理”。在日本,它被称作“不動産管理”;在美国,又叫做“楼宇管理”。由于我们学习借鉴的是“香港模式”,于是物业管理这个词儿,就原文照搬而来。
所不同的是,物业管理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历经百年有余的发展,业已十分完善和成熟。早为世人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人家也不会去纠结物业公司到底是服务还是管理;而部分国际知名的物业公司,诸如物业五大行,有的都跨入了世界五百强企业的行列。
而对于我们而言,这个最基本的理念认识问题,却始终如同雾里看花,不知所以。
二、管理与服务,在上位法规中的措辞演变过程。
1、最早的争辩始自首部《物业管理条例》。
2003版《条例》,是物业发展史上的一部划时代的法规。在此之前,仅有一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即94年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也就是说,那个年代,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层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业主茫然无知,物业从业人员闭着眼瞎干,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03版《条例》还开创了一个先河,在其颁布实施前,曾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立法意见。也就是在这个期间,许多行业专家,有识之士等等,强烈建议将首部物业行政法规命名为——《物业服务条例》或《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在他们看来,这绝非是在抠字眼儿,这个问题在事关行业的准确定性,以及如何引导规范发展方面极具重要意义。由此,管理还是服务之辩,当时一度引发了各界的热议。
该意见虽然未被采纳,但其前瞻性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从首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的实践运行情况来看,“管理”二字对于广大业主以及物业公司,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引导效应。
2、《物权法》的颁布,强调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属性”。
《物权法》是一部突出尊重个人无权重要性的法律
为了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一致,《物业管理条例》在实施四年后进行了首次修订,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也就是说,自此之后,管理与服务的争辩,至少在法条层面上得以一锤定音:物业公司就是个服务性企业,它输出的“产品”就是服务,即便某些服务职能需要通过“管理”来实现,诸如:管理设备、管理房屋、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人员进出秩序等等,这些“管理”在本质上还是在为业主方提供“服务”而已。物业公司通过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进而实现企业价值,业主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那么,物业公司真的从原本的“管理型”企业“质变”为了“服务型”企业吗?抑或这只是表面形式上的名称改变而已,如同物业保安员改名为了“秩序维护员”呢?
三、业主对“管理”二字的先天性排斥以及当下的物业服务现状
国人对于“管理”一词儿尤为敏感,因为它包含着“约束管制”的意思,且体现出优厚的“强制性色彩”。而大众眼中的那些所谓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具有强力手腕的强势人物,因为“心不狠,你就站不稳”。
商品房时代之前,我们住的是“公房”,交纳的是“房租”,收费的是“房屋管理所”(房管所)。虽然同样包含“管理”二字,但回忆那个年代时,似乎更多的是一片祥和淡然的和谐氛围,远没有当下物业纠纷中所蕴含的那股愤懑和戾气。老百姓住房子交“房钱”,就如同用电交电费,吃水交水费一样,天经地义。
房改之后,事情起了本质的变化,房屋成为个人最重要的私产。此时,一个名为“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整个小区实施综合性一体化管理,并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对业主一方而言,不管它是“管理为主”还是“服务为主”,只要能把该干的事儿干好,那么就应该付费,毕竟商品经济之下,享受服务就得支付报酬。而物业服务的现状如何呢?
按中消协2019年底发布的《国内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调查体验报告》来看:作为物业服务实际消费者的业主,对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满意度得分仅为62.59分,刚刚及格。而在某些诸如保洁、客服、秩序管理等分项服务,得分均在60分之下。
也就是说,许多物业公司,连“扫扫地、看看门儿”这些最基本的“分内之事儿”都做不到位,更别妄谈什么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洁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了。
而在《报告》中反映出的业主一方强烈不满的问题包括:前期物业公司形成事实垄断,缺乏退出机制,说不得,轰不走;缺乏服务意识,没有基本的服务准则;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共有产权收益去向不明,维修基金使用面临较大压力。等等等等
透过报告我们可以看出,相当多的物业公司,并非一个“视业主为衣食父母”的服务者,却俨然是一个将小区作为自家“自留地”来经营的管理者角色,“管理本位”的思想至今依旧作祟。而“管理与服务”的长期理念错位,使得物业行业难以赢得业主一方的整体认可。法典时代之下,专业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小区,作为住宅小区的主流管理模式,也必将经受来自各方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