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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职代会召开程序不合法,不导致员工承诺无效

 人阅读 | 作者yiyi | 时间:2023-06-07 07:13

【裁判要旨】

即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大会上员工作出的《员工廉洁承诺》系其对公司作出的廉洁承诺,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承诺并签字时,应当对自己的签字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诚信原则的体现。

【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935号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上诉人金晶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秦海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系统公司)与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均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10月19日,金晶入职海康威视系统公司,负责采购工作。后因海康威视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金晶根据公司安排于2018年1月1日与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仍为采购,月基本工资为10400元。

2019年9月2日,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向金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金晶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风气,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将于2019年9月4日与金晶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无需支付给金晶经济补偿金。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的母公司海康威视公司的工会同意金晶、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金晶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19)1440号仲裁裁决书。

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的职工代表在2017年4月28日针对其适用母公司海康威视公司确定的《员工廉洁承诺》召开会议,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总数140人,本次会议到场人数85人。

2017年5月15日,金晶签署了《员工廉洁承诺》,承诺:本人不会向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等业务伙伴索要或收受回扣及其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干股、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宴请、旅游、健身、高消费娱乐等;本人不会将公司业务转由公司客户、经销商等接单、出货的方式,来换取回或业务分成,如有则可直接作为本人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如本人违反本承诺书规定,本人愿意承担公司给予的包括通报批评、降薪降级、辞退等在内的公司处理决定、取消限制性股票激励或投创新业务的资格,并且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

2018年12月,海康威视系统公司委托海康威视科技公司为西安PPP项目采购一批电脑。2018年12月10日,金晶对电脑供应商杭州鑫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前程公司)进行询价,鑫前程公司报价启天M420 Windows10 Pro64,单价7200元。2018年12月10日,西安PPP项目采购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陕西北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佳公司)针对采购的电脑配置、单价、保修方式、付款方式、质保等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金晶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后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的员工傅磊骏通过OA系统就“西安PPP项目”电脑采购发起审批,经公司技术负责人、财务部、法务部、部门主管(金晶)、分管领导、海康威视系统公司总经理等层层审批,同意与供应商北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2018年12月25日,海康威视系统公司与北佳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海康威视系统公司向北佳公司购买型号为联想商用启天M420的电脑(含有限键盘鼠标/预装win10家庭版,外接小音响)186台,单价7280元/台,合同总价款1354080元。后海康威视系统公司又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27日与北佳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北佳公司购买15台电脑,合同价款共计108444元。

2019年8月5日,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对金晶进行调查,金晶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西安ppp项目采购pc机事宜中载明:关于价格说明,当时“鑫前程”QQ说明是专业版系统,并且价格有水分,价格详细邮件已转给我,但是由于我工作疏忽,未仔细看供应商留言,认可了现场7200元单价;关于增加小音箱,供应商说加120元,考虑之前釆购经验,音箱价格谈到单价80元,故最终价格以单价7280元采购;本人收取“鑫前程”过年微信红包88元,三八节红包200元、枇杷、视频转换器;收取“玖开”生日微信红包198元、188元、200元。

2019年8月23日,金晶出具的关于重庆基地一期OPS设备采购情况说明,载明:孔经理在2017年8月31日(生日)和2018年2月15日(新年)给我发过两个200元的微信红包。

金晶在2019年应休未休假天数为2.5天,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603.79元。

金晶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支付给金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4562.2元,并支付给金晶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196.27元;2.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承担受理费用。

【一审认为】

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解除与金晶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海康威视科技公司以金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风气为由解除与金晶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从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认为金晶在工作中分别存在下述两种行为:

1. 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将因西安ppp项目采购一批电脑的工作委托给金晶负责,但由于询价产品与实际采购的产品不一致,因金晶的失误导致产生了巨额差价,给海康威视科技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2. 金晶在工作中存在收受客户红包、礼物等行为,违反了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对采购人员提出的廉洁承诺要求。

针对海康威视科技公司陈述金晶的第一种行为,原审法院认为,金晶作为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中,其仅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参与谈判。在公司OA系统审批流程中,金晶作为采购部门人员给出意见,最终经分管领导、总经理等层层审批同意,因此金晶作为采购人员,并未违反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制定的采购流程。

针对海康威视科技公司陈述金晶的第二种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员工廉洁承诺》职代会讨论纪要载明本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总数140人,本次会议到场人数85人,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的规定,该职代会的召开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金晶作出的《员工廉洁承诺》系采购人员向海康威视科技公司作出的廉洁承诺,金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承诺并签字时,应当对自己的签字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金晶书写的情况说明,可以知道金晶收取“鑫前程”过年微信红包88元、三八节红包200元、枇杷、视频转换器,收取“玖开”生日微信红包198元、188元、200元,收取孔经理在2017年8月31日(生日)和2018年2月15日(新年)发过的两个200元的微信红包,金晶作为从事采购的专业人员,应当保持采购的廉洁性,不得收取供应商的任何好处。金晶称该项承诺是其向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的母公司海康威视公司作出,但海康威视科技公司系海康威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该份《员工廉洁承诺》同样适用于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据此,该《员工廉洁承诺》应对金晶具有约束力。现金晶收取了供应商的现金及礼品,违反了《员工廉洁承诺》,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征求了母公司海康威视公司工会的意见,因此,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解除与金晶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据此,金晶要求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金晶要求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辩称已在2019年9月的薪资中支付给金晶1.5天的年休假工资1820.69元,但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现查明金晶2019年还有2.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因此海康威视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给金晶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5196.27元(22603.79元/21.75天*2.5天*2)。

综上,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判决:一、海康威视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金晶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196.27元。二、驳回金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负担。

【二审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根据金晶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解除其与金晶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金晶签署的《员工廉洁承诺》系员工作出的廉洁承诺。因此,该《员工廉洁承诺》对金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相关陈述可以查明,金晶确实存在收取客户、供应商现金及礼品的行为。显然,金晶的该行为违反了《员工廉洁承诺》,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其与金晶的劳动合同,亦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征求了工会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海康威视科技公司解除其与金晶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金晶要求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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