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某为某物流员工,借为包裹扫码的机会,窃取公司5部手机。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西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西某在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为包裹扫码之机,秘密窃取苹果6手机、红米1s手机、飞利浦E160手机、三星i9508手机、苹果5s手机各1部,经北京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823元;后被抓获(除苹果5s手机外其余物品已起获发还)。
另查明:被告人西某将其盗窃的三星i9508手机交给朋友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人民币5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西某通过亲属将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699元退缴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西某当庭表示认罪,且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其余违法所得已退缴至本院,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以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西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者: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