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利用拾得手机实施盗刷消费获刑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拾得他人手机后,利用手机盗刷消费而获刑的案件;以盗窃罪,单处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抚生路洪城路地下通道捡到被害人喻某某遗失在此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随后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用试密码的方式将该部手机解锁,通过刷手机支付宝花呗的方式,于2019年1月31日15时许在南昌市一家便利店消费11元、72元;15时56分在南昌市某百货店购买黑色卫衣及红色棉袄,共计消费608元;16时许在南昌市某专卖店购买鞋子、运动衣、运动裤分别消费499元、384元、799元;16时51分在南昌市某商场专柜购买衣裤,分别消费550元、538元。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分八次盗刷喻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用于个人消费,盗刷金额共计3411元。2019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喻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遂根据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