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062022000171号)显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1018万元,罚款7万元。
2022年1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主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的维保工作人员在2022年1月11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执行“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项目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工作。
经查,当事人涉案在用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3101082005120053、31103101082005120054)使用单位为上海欧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物业)。
当事人受欧亚物业委托,在广中西路757号对上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贴于轿厢内的“上海智慧电梯”二维码扫描后查见,当事人维保人员2022年1月11日维保作业开始时间为11:09:53,结束时间为当天21:29:00。随后执法人员调取查看上述时间段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时,未执行“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项目,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静)市监特令[2022]第007号),要求其立即改正,严格按照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及对当事人开展笔录问询确认,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维保人员未按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内“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要求执行“序号30-底坑环境、序号31-底坑停止装置”项目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工作。
另查,当事人与欧亚物业签订的《一般保养合同》中,关于涉案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费用为1018元/月/台,当事人每月开展2次维保作业,故每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509元,当事人2022年1月11日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涉案电梯开展维保作业,故本案违法所得为509×2=10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当事人在行政调查初期未展现积极配合态度,在执法人员进一步宣贯教育后,及时认识到事态严重性,随后主动承认错误,考虑到当事人涉案电梯数量2台,违法行为存续时间不足3月,期间未造成社会影响,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综上,作出一般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壹拾捌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东芝电梯官网显示,日本东芝电梯株式会社(简称TELC)于2001年由株式会社东芝的内部企业“升降机系统公司”和原“东芝电梯株式会社”统合而成,成立了新的“东芝电梯株式会社”。1995年,公司先后在中国的上海和沈阳成立了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和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2〕062022000171号
当事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6072765566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沼武志
外国(地区)护照:MXXXXXX60
联系电话:56XXXX88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川路685号
2022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主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的维保工作人员在2022年1月11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执行“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项目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工作。经查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同年2月1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涉案在用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3101082005120053、31103101082005120054)使用单位为上海欧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物业)。当事人受欧亚物业委托,在广中西路757号对上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贴于轿厢内的“上海智慧电梯”二维码扫描后查见,当事人维保人员2022年1月11日维保作业开始时间为11:09:53,结束时间为当天21:29:00。随后执法人员调取查看上述时间段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时,未执行“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项目,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静)市监特令[2022]第007号),要求其立即改正,严格按照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及对当事人开展笔录问询确认,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维保人员未按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内“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要求执行“序号30-底坑环境、序号31-底坑停止装置”项目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工作。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电梯有关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静听告〔2022〕06202200017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当事人在行政调查初期未展现积极配合态度,在执法人员进一步宣贯教育后,及时认识到事态严重性,随后主动承认错误,考虑到当事人涉案电梯数量2台,违法行为存续时间不足3月,期间未造成社会影响,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综上,作出一般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附件:沪市监静缴〔2022〕062022000171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7月27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