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装配网

视频聚合平台盗链的著作权研究——以腾讯诉快看影视案为例

 人阅读 | 作者xiaolin | 时间:2024-02-06 15:57

阅读文章前辛苦您点下“关注”,方便讨论和分享,为了回馈您的支持,我将每日更新优质内容

文 |云朵普法

编辑 |云朵普法

前言

“盗链”,指服务提供商使用技术手段破解内容网站密匙,从而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内容网站的服务内容,以培养自己的用户,提高点击率。

在“盗链”过程中,设链网站并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内容提供者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

当前采用深度链接技术抓取互联网数据的视频聚合平台层出不穷,互联网视频领域的“盗链”现象愈演愈烈,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案件详情

在“快看影视APP”(易联伟达公司开发)上可以观看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全集视频,腾讯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发现:

由于该电视剧的版权归腾讯公司所有,并且腾讯公司曾授权乐视网使用,在授权书中明确约定:乐视网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本合同授权作品,同时,乐视网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该作品被第三方使用。

此外,腾讯公司还主张,乐视网的官网上有明确的版权声明,声称禁止任何第三方的视频盗链行为,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得出结论:易联伟达公司经营的“快看影视APP”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播放该涉案作品,事实上是破坏了乐视网所设置的防盗链技术措施直接链接视频内容,在其平台上不跳转就径行播放,让用户误以为是“快看影视APP”提供播放。

这种行为有主观故意,造成观众混淆,严重侵害了作品权利人享有的版权,巧取被链网站的视频资源,还占用其带宽,同时影响广告收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零成本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和下载服务,请求法院认定易联伟达公司构成侵权。

易联伟达公司辩称,虽然电视剧《宫锁连城》是链接自乐视网,但其是使用技术手段将相关视频内容聚合到了“快看影视APP”中实现播放,从没有跟乐视网合作过,技术具有中立性,不能苛责。

该公司只是提供链接服务,并不提供内容,即使有缓存也是为了网络用户方便观看,而且缓存不是下载,由用户来决定缓存与否,缓存的内容也不会存储在公司服务器上。

同时公司链接的是具有合法授权的乐视网,并没有链接非法网站,所以不会侵害腾讯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此案的审判,判决结果引起一片哗然,民众热议纷纷,原因是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易联伟达公司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的说理为:被告易联伟达公司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积极行为,并且对视频信息还进行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可以看出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这并非只是提供链接服务,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相结合达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这使得腾讯公司对该涉案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控能力受限,突破了他的控制范围,造成其授权利益实现不了,所以认定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一审判决,易联伟达公司表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腾讯公司的全部诉求。

他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并没有将涉案作品上传存储到自身服务器,仅是提供链接服务,一审法院根据实质替代标准来认定上诉人的链接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不妥,而且被链网站乐视网是经过腾讯公司合法授权的,链接合法网站并不会造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服务器标准才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该依照的认定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缺乏合法性。

本案中,乐视网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中,以供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观看,上诉人只是将该作品的链接提供给用户。

所以上诉人并没有将涉案作品置于公开的服务器中,尽管破坏了乐视网制定的技术措施,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一审法院作出的被诉行为侵犯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有误,二审改判。

本案存在的争议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该采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还是实质替代标准?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上也没有统一惯例。

我国传统上一直采用服务器标准,但近年来反对呼声高涨,具体适用哪一种认定标准有待商榷,如本案一样,一审和二审法院就是采用不同标准认定的。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该问题,本案一审跟二审法院认定不同,缘由还是在于究竟该采用哪种认定标准上,这也就回到了第一个争议点。

视频聚合平台“盗链”性质的司法判定

现阶段,视频聚合平台及APP主要采用“盗链”这种技术手段来运营开展,这极大损害了被链网站等相关著作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控制权益,上文也有具体提到。

总结目前视频聚合平台盗链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到,法院主要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判定,但这种认定也有一些不妥,比如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还有就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不利于打击“盗链行为”,维护版权。

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主张请求法院将“盗链”行为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确定侵权,近几年法院对提出该种诉求的案件判决结果并不一致,有的认定为侵权,而有的则直接判定“盗链”仅是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究竟应该如何在法律层面认识“盗链行为”,现阶段司法界与理论界角度不同,难以统一,将其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太大争议,然而可不可以将“盗链行为”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就有比较大的分歧,法官、学者众说纷纭,都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究其本质,这主要是因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使得无法明确链接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种分歧本质上讲就是两种标准之争:是“用户感知标准”还是“服务器标准”。

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与法律工作者对互联网技术认识的不断提高,一些其他标准也逐步订立。

“盗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视频聚合软件使用方法与流程,发现其运用相关技术获取被链接视频网站的视频图像资源,得到播放此类资源的权限,而后通过自身软件操作满足观看者点播的需求。

这种行为虽然被视频聚合平台解释为技术服务提供手段,然而本质上,这种“点播播放”达到了用自己平台或APP播放视频资源的目的,侵犯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

仔细分析视频聚合软件的工作流程,从软件开发、视频搜索、作品排名、作品评价,设置获取链接等方面,聚合软件及其相应APP与其声称的“技术服务”相符合,这些行为没有违背法律原则。

然而进一步的在其电脑软件或移动客户端APP上播放视频资源,则损害了视频版权拥有者和合法视频传播网站的权益与利益。

这种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视频传播秩序,不符合“互联网是互联互通自由世界”的本质含义:并非所有资源都可以无对价获取,也并非所有技术行为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视频聚合平台与相关APP不拥有视频版权与传播权,也不在自己服务器上储存视频资源,然而其行为却是将非自有的、权利属于他人的视频资源放在自身平台上播放,将他人的视频资源提供给观看者,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视频网站造成损害;

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合法视频网站合法收入的损失,因而,其事实行为与其产生的后果有当然的因果关系,因而在以视频聚合平台及相关APP存在利用合法视频网站所拥有的合法来源的视频图像作品,获取利益的有主观目的性条件下,故意设置“盗链”链接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盗链”行为构成侵权,因而回到信息网络传播本身,研究聚合软件及相关APP是否为“提供”行为,进而研究是否侵犯了资源拥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论

本文对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进行分析,通过大量实际考察,发现目前在聚合平台上,“盗链”行为广泛存在,这种现象对视频内容的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大地损害,同时也对斥巨资购买合法视频的门户网站带来了利益损失。

视频著作权拥有人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作出优秀的智力成果,这是其付出了智力和体力才辛苦收获的宝贵成果,其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同时也当然拥有该视频著作的获得收益权和处置权;购买正版视频的门户网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人许可授予的对于正版视频的发布传播权。

这两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视频聚合平台以“盗链”方式,通过破坏内容网站设置的保护技术措施,破解了安全密匙之后,直接调取内容网站服务器内的视频资源在自己的APP页面上向用户呈现观看,并不花费任何金钱成本。

这严重削弱了著作权人和内容网站对视频作品传播的控制,而且使得内容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减少,相应的间接影响了内容网站广告商投放广告的收益,还占用内容网站的带宽资源,减弱内容网站的影响力。

依据现有的司法判例,将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居多,但该认定不利于保护视频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只赔偿实际损失,这种损失难以认定,所以对内容网站遭受的损失来说也是杯水车薪。

为了维护互联网世界的法律秩序平稳运行,促进互联网技术良性发展,保护各方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就必须要从技术更新、法律政策、产业变革等角度,分析行为本身涉及的各方利益,综合应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等各种标准,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司法实践。


文章标签:

本文链接:『转载请注明出处』